距首次审议四个月后,再次修订后的《公务员法(草案)》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进行二读。
来自新华社的最新消息显示,4月25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认为,“目前草案已基本可行,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、修改后,交付表决”。
开放的“人事基本法”
改革就是一条线,而出台《国家公务员法》就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。”《公务员法》起草专家组成员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说。此前,他曾撰文指出,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看,出台《国家公务员法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张“大牌”。
然而,《公务员法(草案)》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却让很多专家大跌眼镜。
按照此次审议的草案规定:“本法所称公务员,是指依法履行公职、纳入国家行政编制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。”
这就意味着,不仅此前争议较多的检察官、法官依然被纳入规制范围,还将各党派、人民团体和各级人大、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,全部包括在“公务员”范畴之内。
为解决公务员法和有关组织法、法官法、检察官法等可能各自为政、衔接不畅的问题,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原草案中“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、任免、考核、监督等,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”,修改为:“公务员的义务、权利和管理,适用本法。”“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、任免、监督以及法官、检察官等的义务、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从业已公开的条文来看,不论从公务员范围的确定,还是从某些具体制度的开放性规定来看,这部草案一旦通过,都将是一部人事制度基本法性质的法律。
“从草案的规定来看,似乎要使公务员法起到公务员管理的‘小宪法’的作用,这样的定位不尽合理。”国家行政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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